竞投拍卖协议条款
1) 透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参与拍卖会的出价购买,及线上出价或于拍卖会现场亲自参与竞投的买家贵宾们都将视为同意并遵守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的竞投拍卖协议条款。竞投拍卖协议条款也于拍卖会后的会后销售有效成立。合约中若有任何因语言翻译造成的争议或不清楚之处,将以目录印制出的德语内容版本为准。
竞投买家及委托人之出价、拍品委托底价或及个人资料会被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 Photographic拍卖会绝对尊重处理并严格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但若第三方在有有效可信证据下,要求拍卖会提供委托品的所有权证明,而该委托品之委托人所有权无法澄清的情况下,拍卖会将能合法提供委托人的名字及地址。
2) 竞拍为公开且自愿参与的活动,且将遵循奥地利贸易商业法规§ 158且根据已提交的竞投拍卖协议条款进行。竞拍以买家自身本人与第三方发票开立进行(经纪行业)。在无强制性国内法或欧盟法条规定相互抵制下,双方协议义务履行及法庭调解地点于奥地利维也纳。当非本国之出价买家其居住地不在奥地利,而在欧盟地区或欧盟外之第三国家,在无强制性国内法或欧盟法条规定相互抵制下,奥地利法律拥有显著优先权。
3) 拍品的估价及专业评估描述由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的专家进行,竭尽全力合适描述目录之拍品现况,拍卖品可能性的缺陷或不足之处,将被排除,所有拍品依照国际惯用等级(A, B,等)被评估等级分类。此等级分类的释义会于目录中详细的说明。 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明确强调,拍卖会中提供的拍品为收藏品(陈列展示品),因此此类销售并无保证书,且对于拍品本身已存在或隐藏的缺陷并无负担责任。拍卖会保留描述错误及印刷缺失的校正权,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也保留此叙述校正权直至拍卖竞投活动。已竞标拍出的物品是不能被退回的(请见第13点)。
4) 已预定参与拍卖之藏品,只能依照目录上的展示时间进行参观,在特殊情况下,若竞投买家无法参与,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将依照询求,提供极尽详细的拍品现况技术描述及图片视角现况。这些资讯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将依照请求,能透过电话或书信及Email提供,若需附加上图片,只能以Email方式寄出。参观及拍卖期间,若因参观者对拍品造成损伤,参观者需自行全权负责造成的所有损失,此情况下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对拍品委托人无任何相对义务。
5) 于拍卖会拍卖活动开始之前,出价能以书面(书信,传真, E-mail) 或拍卖会首页(www.leitz-auction.com) 线上交付登记。书面的出价购买委托最晚应于拍卖活动开始前之24小时以清晰易读的格式提交。以求谨慎,出价购买的委托需附上出价者的详细地址、有效个人身分证件的副本影印及最高出价欧元金额。
此金额将视为愿意支付购买该拍品之最高金额的落槌价,其他附加费用如买家酬金将于落槌价上额外计算。 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谨慎尽责的落实书面出价购买委托,当所有书面出价竞投比价后,将以书面最高出价金额,为拍卖会厅内现场口头叫价之基准。惟更高叫价为必需时,才会落实,否则书面及口头竞投叫价皆着重出价人之最高利益进行。
电话出价只限于每件价格高于500欧元的拍品。此出价方式最迟也需于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向拍卖会提交包括个人资料及相关身分证件的通知。每位出价者以个人名义叫价并以自行承担费用。电话出价者于欲出价的拍品拍卖前将接到电话联系,然而电话通讯连线的品质是无法完全保证的。拍卖厅内的出价者在提供有效合法身分文件及同名有效信用卡资料后,会在拍卖会活动前获得出价人号码。
6) 拍卖购买价格将为落槌价并再加上买家酬金。将被出口至欧盟外的拍品之买家酬金为20% (于LIVEAUCTIONEERS上出价之买家酬金则为25%)。于欧盟内保留的拍品,买家酬金为24% (于LIVEAUCTIONEERS上出价之买家酬金为30%)。于拍卖会目录中标示*的拍品,若在欧盟内保留,于奥地利境内相机、镜头及配件增值营业税为20%;摄影照片13%,书10%,增值营业税于落槌价及酬金之总金额上计算(全税)。营业用出价者可提交有效UST-ID号码,将视为于自用营业采购。居住地于欧盟境外的出价采购者若欲自行将拍卖出的藏品带出欧盟,于该采购者向奥地利海关单位提交出口文件之后,此情况征税规定之增值营业税将会被退回。国外可能产生的进口营业税及关税由采购者自行负担。在拍卖会后已开立的发票需能核实证明。于拍卖会当下或直接在拍卖会会后开立的发票能再次被核实并更改;拍卖会保留资讯误植及更改的可能性。
7) 拍卖活动顺序依照目录上的号码编码进行。基本上依照列印出之拍卖会目录德语版编排之目录文字,然而拍卖官有权于拍卖会竞投时,将目录号码总结或分隔,或从中取其一或更改顺序。拍卖官也有权驳回否决出价及将已交付的落槌价取消,而让该拍卖品继续进行叫价。
8) 竞投之每口叫价以约高于开价10% 的金额进行。若无已递交之数个高于底价的书面出价情况,开价金额一般为目录上记载之底价。于该情况下拍卖官优先替最高出价者叫价,每口叫价为高于第二高出价金额的10%。若有数个相同的书面最高出价,将优先成交予第一位递交出价的出价者。击槌的叫价金额即为落槌价。
9) 已拍卖出的藏品(拍品)之所有权,惟于付款完成后,至能移转予采购者。采购者欲将已拍卖出的拍品退货是不被接受的。采购者有义务承担由其出价,且击槌成交物件之承购及付款。只在支付完成采购全额后,才具拍品物件转移交付的权利。当拍品交付予采购人或指定第三方代理人后,该拍品物件的完全责任也同时移转。相同地,当因依照采购者要求将拍品物件递送至其他地区,而该处为非协议之义务履行的地区(奥地利, 维也纳之外的地区),当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将物件交予运输业者、货运商或商品递送出口承办人或单位,即由采购者本身承担风险。已拍卖出的拍品物件会于采购者完成付款并传递给予支付凭单后,才会转交予运输业主进行递送。然而若于特殊协议下,将已拍卖出的拍品物件在应支付拍品之款项完成付款之前,即投递寄送,已拍卖出的藏品(拍品)之所有权,在该款项未完成前,仍由该拍品委托者持有。
10) 已交付的委托拍品之所有权,直至竞拍落槌前,所有权仍归委托人。当竞拍落槌后,该拍品直到购买金额付款完成,于此条件下,该拍品的所有权才转移至采购人。委托拍品于交付时、临时储放或因展示参观时,可能产生的损伤之责任归属,原则上不属于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除非损伤之根据由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蓄意或过失之行为所造成。为避免可能性的问题产生,所有委托之物件均有义务以最低鉴价(Estimate)之1,5%(含税)的金额计算投保。律法上容许,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有限度负担最低估价金额之责任。
11) 若无其他相关协议,于拍卖会现场大厅之出价者可直接在拍卖会竞拍结束后,完成采购及相关应付境内税额的支付,提取该完成竞投的物品。透过书面出价及电话竞拍出的物品,该发票将会于拍卖会结束后,寄给相对的最高出价者。出价者于收到发票的八天内支付其无扣除之应付净额。透过转帐方式的付款,应同时加上由转帐方式可能产生的税额,服务费及可能衍生的银行费用之金额支付。付款延迟的情况,将须负担依照奥地利国家银行基本税率产生延迟利息最高至5%的百分比计算。
任何所有的付款方式,皆由采购方负担可能衍生的费用。包装成本及寄送运费与托运保险并无包含,将额外计算。仓储及包装在转交予运输业者同时及之后,寄送物件的风险也同时由采购人负担。已竞拍出的物件,在发票日期开立的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从义务履行地区取货,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有权酌收每日1欧至10欧(依照物件尺寸大小)不等的仓储费用。
12) 拒取及付款延迟的情况,由采购人承担所有因此造成的物件损伤及衍生费用。于此情况下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履行购买合约的义务或负责因未履行购买合约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及替代方案。竞投的物件能被采购人自行负担所需费用下,再次被竞拍,此情况下采购人将自行负责该拍品只达到最低底价而无达到更高收益的可能性。
13) 已被竞投出的物件原则上不能退货,除非关于明显的错误描述,专门技术上的缺失如同第3点所描述,此情况下必须立即在拍卖会后口头或最晚14天内书面告知投诉。若该投诉被视为有效投诉,采购人在将该竞投拍品归还后,立即有权取回购买金额及买家酬金的退款。其它更多要求,恕无法成立。
14) 此竞投拍卖协议条款包含所有委托人、采购人及Leitz Photographica Auction拍卖会之间的协议,口头附加协议并不成立。所有相关协议变更的有效性,需以书面方式才成立。
15) 若某一条款整条或部分无效,其它条款的有效性仍不受影响。